中配取得身分證期間縮短,漠視國民忠誠義務衝突|新增民主倒退法案系列貼文(4/4)

中配取得身分證期間縮短,漠視國民忠誠義務衝突|新增民主倒退法案系列貼文(4/4)

經濟民主連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
提案人:許宇甄(不分區)
連署人:王育敏(不分區)、高金素梅(山地原住民)、黃建賓(台東)、徐欣瑩(竹縣一)、鄭正鈐(新竹市)、丁學忠(雲林一)、陳超明(苗栗海線)、洪孟楷(新北淡水等)、張智倫(新北中和)、牛煦庭(桃園蘆竹龜山桃園)、謝衣鳯(彰化三)、涂權吉(桃園大園觀音新屋楊梅)、呂玉玲(桃園平鎮龍潭)、廖偉翔(台中西屯南屯)、盧縣一(山地原住民)、林沛祥(基隆)

台灣公民陣線 08 月 29 日記者會所指出的民主倒退法案,包括許宇甄等人所提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條文修正草案,目前本草案經一讀付委,民進黨團提出復議,處於待決狀態,很有可能會在下一會期審查通過。

▌本修正草案之內容簡介

許宇甄等人所提出之草案,欲將中國籍配偶定居台灣取得身分證之等待期間,由六年縮短為四年,並聲稱其理由為中配與外配平等。

▌然而,現行法制下外國籍配偶的待遇真的優於中國籍配偶嗎?讓我們比較現制下前後二者的不同規定。

➤ 中國籍配偶如果要取得身分證,程序上要經過以下步驟:
1️⃣ 依法申請來台團聚後,申請在台依親居留。
2️⃣ 依親居留滿 4 年後,申請長期居留。
3️⃣ 長期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在台超過 183 日)後,並提出註銷原有「戶籍」之證明或一定期間內將註銷之切結書。
4️⃣ 申請並經許可在台定居後,可設立戶籍(即取得台灣公民身分及身分證)。

➤ 外國籍配偶如果要取得身分證,程序上則需經過以下步驟:
1️⃣ 持 60 日以上停留簽證,以配偶在台定居或居留為前提申請在台居留。
2️⃣ 居留滿 3 年以上,且每年在台超過 183 日,即可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取得護照),並須於一年內提出已放棄原有「國籍」之證明。
3️⃣ 外配經許可歸化後之身分為「無戶籍國民」,須連續居住 1 年且在台 335 日以上,或連續居住 2 年且每年在台 270 日以上,或連續居住 5 年且每年在台 183 日以上,方能申請在台定居。
4️⃣ 申請並經許可在台定居後,可設立戶籍(即取得台灣公民身分及身分證)。

▌仔細看會發現,外國籍配偶與中國籍配偶定居規範不盡相同,很難說外配待遇優於中配

🟥 外國籍配偶定居台灣的前提是要在歸化後 1 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中國籍配偶定居台灣無需放棄中國國籍,只需註銷原有戶籍,甚至可以先切結,事後補證明。
🟨 外國籍配偶歸化台灣取得國籍後,須先經歷「無戶籍國民」階段,才能申請定居,中國籍配偶則省略此程序。
🟩 以每年在台停留 183 日計算,中國籍配偶需 6 年可完成定居程序,外國籍配偶則需 8 年方可完成定居程序。

因此,看似外國籍配偶入籍的時間較短,實則因適用不同法規,其所須負的義務亦不盡相同,是否能直接以中國籍配偶入籍時間較長為由主張平等原則?似乎就需要打上一個大問號。

▌此外,本草案嚴重忽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分與台灣公民身分二者間的忠誠義務衝突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前言載:「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第 52 條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可知在中國憲法規範下,中國公民的國家忠誠義務包括所謂「統一(兼併)台灣」。因此,讓中國公民不放棄其中國國籍而同時取得台灣公民身分,將在此等人群間造成對中國憲法忠誠義務與對台灣民主共同體忠誠義務間的衝突。

此義務衝突並非質疑任何個體是否真的「愛台灣」,而是因為依照現行有效規範,中國籍配偶入籍台灣後,倘不能放棄中國國籍,而仍須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之義務,在中國與台灣關於台灣主權地位不相容的主張下,勢必造成中國籍新移民到底要忠於中國還是要忠於台灣的兩難。特別是在中國政府可能透過威嚇、脅迫等不當手段,迫使中國籍配偶配合中國政府、履行忠誠義務之情況下,中國籍配偶的台灣公民身份被中國政府用來遂行其政治目的之風險恐怕不小。

因此,若僅以形式外觀上平等,要求中配應縮短取得身分證年限,反而係忽略背後的國民忠誠義務衝突問題,以及中配與外配取得身分證係分別適用不同法規之事實。尤在兩岸局勢日漸緊張的今日,若再將中配取得身分證年限縮短,恐會惡化前述之忠誠義務衝突問題,並不妥適。

台灣公民陣線已於 08 月 29 日記者會聲明,將全面防堵此一民主倒退法案完成立法。

(文章轉載自:經濟民主連合 2024/9/4 臉書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