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國會預警系統電子報】第 11 屆第 01 會期特刊 ①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X台灣公民陣線 秘書處發行

第 11 屆第 01 會期特刊 ①

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通過法案清單、九大爭議法案審議結果

各位夥伴您好,相信大家對於三黨不過半的新國會情勢都高度關注與憂心,《NGO國會預警系統電子報》是由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公民陣線秘書處發行,每周末彙整上週立法院法案審查進度與次週委員會、院會待審法案,供NGO夥伴互相提醒參考用。並期待大家在資訊互通交流的基礎上,必要時可以有進一步的合作行動,積極捍衛台灣的民主。

立法院本屆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於 07 月 16 日結束,立法院進入休會期間,倡議團體可期稍作喘息,檢視成效、調整策略後,重新整裝出發。

本特刊先以列表方式說明全部五十一項討論事項之審議結果,然後詳細說明台灣公民陣線所列九大爭議法案之最終攻防結果。

【第11屆第01會期第22次院會議案審議情形清單】

討論事項案由審議進度
討論事項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三海洋保育法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四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五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八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十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十一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十二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十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十四離島建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十五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十六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十七植物診療師法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十八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十九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 (實質內容納入刑事訴訟法修正)  退回委員會,重行審查
討論事項二十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待協商,本次院會未處理
討論事項二十一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二十二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二十三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待協商,本次院會未處理
討論事項二十四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部分停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文書二讀通過
討論事項二十五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自112年12月6日終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二讀通過
討論事項二十六「馬拉喀什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修正議定書」及其附件「漁業補貼協定」二讀通過
討論事項二十七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8案、第39案、第40案、第41案、第42案、第43案及第84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不通過
討論事項二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案、第15案及第16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不通過
討論事項二十九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  不予審議,另通過主決議
討論事項三十新住民基本法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三十一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三十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三十三有鑑於公糧收購價格自2011年起,迄今已長達13年未調漲,反觀13年間,基本工資從1萬7,880元漲到2萬7,470元,工資漲幅53.64%;秧苗由每盤28元上漲到40元,上漲43%;物價指數上漲超過15%;其他如農藥、肥料上漲近25%,農民耕種成本不斷增加,惟公糧收購價格仍停留13年前水準,嚴重影響農民權益,故公糧收購價格應每公斤至少提高8元以上。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4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二讀通過
討論事項三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三十五有鑑於郭國文委員搶奪周萬來秘書長議事本等物品,並拉扯其衣物、眼鏡,險些將之推倒在地,致秘書長受傷驚恐。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等罪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議事紀律與人員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待協商,本次院會不處理
討論事項三十六有鑑於鍾佳濱委員於5月17日院會中,暴衝上主席臺二度撲倒陳菁徽委員,而將其摔傷在地,鍾委員不僅手抱陳委員之臀腿、更以頭緊貼其下半身,造成陳委員臀腿處有大片瘀青傷痕,疼痛難捱。鍾委員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與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性騷擾防治法等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鍾佳濱委員移送本院紀律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待協商,本次院會不處理
討論事項三十七鑑於立法院係全國最高民意殿堂,為維護院區內安全、因應各項維安需求,在院區、會議室、研究大樓等,均設有監視器。而院區監視影像之調閱,有一定的申請程序,監視錄影畫面檔案並僅供申請人釐清事實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惟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2樓走廊監視影像檔案竟由立法院流出,在媒體大肆播放、轉傳,不僅有違調閱原則,亦有侵害個資之虞。立法院監視影像涉及全體立委、列席立法院相關會議之各部會人員、參訪外賓、採訪媒體人員,及前來立法院洽公民眾的出入動態及隱私,應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避免遭不當利用。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應針對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2樓走廊監視影像檔案外流一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待協商,本次院會不處理
討論事項三十八鑑於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包括出列席人員簽到、發言登記時間等,依規定均有一定的作業程序,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第7條規定:「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依慣例,上午會議於7時30分以後,下午會議於1時30分以後,於會議室備妥簽到表,供出列席人員親自署名簽到;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條:「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及第60條規定:「各種委員會委員發言之登記,由委員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親自登記於該委員會登記簿;…。」,長久以來,為各委員會所遵循辦理。2024年7月8日本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據開會通知會議時間為上午9時起,依規定及慣例,上午7時30分起應於會議室備妥簽到表供簽到,並於上午8時起辦理委員發言登記;然當次會議未有委員會人員於時間內到場辦理出列席人員簽到,亦未依法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辦理委員發言登記,明顯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嚴重侵害本院委員出席會議、發言之權益。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針對2024年7月8日本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未依規定辦理簽到、委員發言登記相關作業乙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待協商,本次院會不處理
討論事項三十九有鑑於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二樓有可疑宵小之徒,以不當手段開鎖破窗擅闖會議室,嚴重影響本院安全。為維護立法院院區之秩序和環境安全,以及立法委員、職員及相關部會人員之人身安全,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紅樓二樓遭人入侵一事進行詳細調查,並建請本院應加強院區管理、嚴懲擅自闖入本院內政委員會202會議室之人士,以及考慮更換不易被外力破壞之門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待協商,本次院會不處理
討論事項四十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待協商,本次院會不處理
討論事項四十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不予修正,另通過主決議
討論事項四十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四十三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四十四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討論事項四十五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不予審議,另通過主決議
討論事項四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積極爭取離島經濟發展,金馬澎等三離島縣均以觀光財為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小三通即為渠等三離島縣之主要經濟命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二讀通過
討論事項四十七有鑑於美國、法國總統至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制度為民主國家之典範,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訂有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相關規定,惟自我國修憲以來未曾落實。總統依憲法為國家元首、三軍統帥,任命行政院院長等重大之人事權組成內閣團隊,實質主導國防外交事務及國家大政方針,基於責任政治原理,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俾使立法院及全國人民知悉總統治國理念及施政方向,對於捍衛民主憲政以及公眾溝通兼具正面意義。面對國內能源政策困境、淨零排放挑戰產業轉型、兩岸關係之發展、電價導致物價齊漲波及民生經濟、財政收支劃分之調整、健保財務穩定保障民眾就醫等,均攸關國計民生之國家安全事項,與總統職權相關,如今總統及國會新民意產生,政治生態變化,應新民意託付,此刻立法院亟需落實相關法制,建立優良之憲政慣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二讀通過
討論事項四十八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另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得樹立良好之憲政精神,體現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由是,賴清德準總統2024大選前,曾多次公開拋出願推動憲政改革及司法改革,國人亦亟欲了解新政府對於能源配置、推動淨零轉型之路徑、勞保與健保改革方案、與確保國家主權與安全等重要議題,為樹立良好的憲政慣例暨典範,深化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二讀通過
討論事項四十九有鑑於截至113年7月9日前,全院委員會及交通、教育及文化聯席委員會,均尚未將第十四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之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且各委員會均仍有如「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條例草案」、「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午餐供餐法草案」等重大法案亟待審議。為落實實質審查第十四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履行我國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之下之國家義務,及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達成之決議,保障及鼓勵揭弊者踴躍揭發不法弊案,建立廉能政府,維護公共利益之實現;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之民眾參與政治的權利;強化一般人民對於經營新聞節目之業者進行公眾監督,而有必要課予電視新聞業者「公開發行義務」、「股權資訊揭露義務」、「財務資訊揭露義務」以及「採購、補助與廣告收入來源揭露義務」,以促進資訊透明並確保新聞專業自主;增加多屋族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以鼓勵房屋釋出,減少空置並兼顧以稅制引導健全房市;為校園飲食安全把關,建立營養、食農教育及完善校園供餐體系,實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人道經濟之進步價值,以促進學生健康飲食及健全學生身心發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第1)會期延會至113年7月31日(星期三)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待協商,本次院會不處理
討論事項五十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待協商,本次院會不處理
討論事項五十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待協商,本次院會不處理


 

【台灣公民陣線所列九大爭議法案,院會攻防結果】

【討論事項第二十九案: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

決議:各黨團提議本案 不予審議,並通過主決議如下:

一、04/03 地震影響花蓮甚鉅,行政院自地震發生後,由院長成立災後重建小組,並擔任召集人協調各部會;內政部花蓮 04/03 花蓮重建專案辦公室匡列超過 300 億經費投入花蓮重建。花蓮重建不能等,應從速、從優、從簡,尤其是因地震受損之房舍,為使花蓮民眾儘速重建家園,在租金補貼、弱層補強、拆除重建,皆投入預算補助,照顧花蓮鄉親。目前多數紅單房舍已進入都更及危老作業程序,未來可得到容積獎勵以降低負擔;如無意願參加危老都更原地重建者,補助以原地原容積之興建成本 85% 為原則,並為上限。其辦法於兩個月內定之。

二、04/03 地震災區住戶分屋因地震毀損不堪居住,地方損失重大,且經認定為紅單之房屋,其拆除、運輸、去化之費用,依法由地方政府先以災害準備金支應,其餘不足部分,應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相關費用。

三、04/03 大地震造成花蓮觀光重創,為災後振興地方產業,以行政院已匡列之振興預算,由經濟部、交通部與花蓮縣政府共同研議。經濟部活絡夜市商圈 0.3599 億元;交通部旅遊振興 12.7 億元,提出振興辦法,以促進活絡花蓮經濟發展。

【討論事項第三十案: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新住民基本法草案】

因協商已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1 條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關於法案名稱,通過中國國民黨版提議「新住民基本法草案」。關於第一條條文,最後未通過引起爭議的「政府對於不同國籍或地區之新住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措施應一律平等」。

決議:通過條文如下表格,並通過附帶決議(恕不詳載)。

通過條文審議過程
名稱 《新住民基本法》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名稱:新住民權益保障法   中國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名稱:新住民基本法   民進黨版本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 107 位,贊成 50 位,反對 57 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版本不通過。   中國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版本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 107 位,贊成 57 位,反對 50 位,贊成者多數,依照中國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基本權益,協助其融入我國社會,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民進黨版本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 107 位,贊成 50 位,反對 57 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版本條文不通過。   中國國民黨黨團版本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 100 位,贊成 100 位,贊成者多數,依照中國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二條 本法所稱新住民,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或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 五、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本法保障對象及於新住民子女。三黨共提修正動議。照三黨團共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三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民進黨版本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 107 位,贊成 50 位,反對 57 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版本條文不通過。   中國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 100 位,贊成 100 位,贊成者多數,依照中國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四條 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  民進黨版本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 106 位,贊成 50 位,反對 56 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版本條文不通過。   民眾黨黨團、中國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 106 位,贊成 57 位,反對 49 位,贊成者多數,依照民眾黨黨團、中國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五條 前條機關設立前,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民進黨版本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 105 位,贊成 49 位,反對 56 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民眾黨黨團、中國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 106 位,贊成 56 位,反對 50 位,贊成者多數,依照民眾黨黨團、中國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六條 政府應每年針對我國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檢討並改進,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之基本方向。 二、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於各領域中之具體措施。 三、相關具體措施之成效分析。 四、新住民支持經費之來源及分配。 五、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項。 研擬、訂定或檢討新住民支持具體措施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七條 為研擬、訂定或檢討相關支持事項,政府應每五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站。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八條 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之委員組成,納入具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之代表。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照三黨團共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九條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設立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新住民公務之需求。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條 政府應辦理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就業權益保障、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相關措施,以維護新住民及其子女在臺之權益。 前項服務措施,政府應致力提供多語言服務。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 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照三黨團共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十二條 政府應規劃結合相關資源及學校,積極提供新住民學習我國語言及文字之資源,以有效消除語言隔閡。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新住民語言及我國語言學習,並提供新住民子女教育協助。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三條 政府應獎勵或補助新住民學術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培育新住民專業人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四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五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關懷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給予扶助。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六條 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必要時應提供該語言之通譯服務。 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服務及其他落實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之措施;著有績效者,得予獎勵。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七條 政府應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八條 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第三十一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院會審議過程:

中國國民黨黨團及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已經黨團協商(07/15 15:00)完畢。

決議:照協商條文三讀通過。

(編輯按:本件經公民陣線公開指出原草案立法技術粗糙,將天下大亂,無從執行,最後協商通過條文接近原地踏步,維持現狀。)

修正條文原條文中國國民黨修正草案
證交法第十四條第五項   同原條文不修正  證交法第十四條第五項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證交法第十四條第五項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個別酬金等相關資訊。
證交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 補。證交法第十四條第六項     擴大鼓勵上市櫃公司為員工加薪,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如果公司提撥稅後盈餘為員工加薪比例超過百分之一,超過部分扣抵當年營利所得額,可提高至百分之一百五十。


 

【討論事項第三十四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結論:

一、第四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五、七、八、十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其餘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四、院會進行處理時,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部分暫保留;保留部分,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一人,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三分鐘,發言完畢後即進行保留條文之處理。

院會審議過程:

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就中國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委員 101 位,贊成 51 位,反對 50 位,贊成者多數。

民進黨黨團提議重複表決。

重複表決結果:出席委員 103 位,贊成 52 位,反對 51 位,贊成者多數。

決議:經三讀通過以下條文。

(編輯按:原中國國民黨主張之依政黨比例產生NCC委員及黃國昌主張之公共電視董事會模式,均不採納,但通過賴士葆、李彥秀提案,刪除「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三讀通過條文原條文
第四條 I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II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III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IV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V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第四條 I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II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III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IV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V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VI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討論事項第四十一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已完成協商,作出以下結論:

黨團協商結論:

  1. 第六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並主決議如附件。
  2. 審查會保留三項附帶決議不予處理。
  3. 新增附帶決議四項通過如附件。

院會通過主決議: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並通過決議:為改善醫療環境,維護醫事人員專業權益,衛生福利部應進行健保改革具體措施,於 114 年 6 月 30 日前達到平均點值 1 點 0.95 元,以維護全國醫事人員權益。

院會照案通過黨團協商附帶決議四項:

  1. 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醫療改革會議,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相對應之期程,以回應國人的期盼,並落實本次修法的意旨。
  2. 要求衛福部針對指示藥退出健保給付擬定時程表,三個月內提交該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
  3. 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另訂或修改相關法規,規範健保點值保障之範疇,應優先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與落實本次修法之意旨。
  4. 要求衛福部應借鑒日本之做法,一年內制定藥價調整機制,並與醫、業界溝通,逐步達成合理藥價。

院會照案通過中國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一項:

政府應儘速持續滾動式檢討,以積極回應民意,朝向一點一元的目標邁進,確保全國醫事人員的權益。

 

【討論事項第四十三案: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中國國民黨黨團提案,經第一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中國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委員鄭天財等提案,經第一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陳超明等提案,經本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因協商已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1 條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決議:依照三黨團共同所提第四十九條修正動議條文,無異議通過。

(編輯按:原中國國民黨委員所提電價調整須經立法院同意之修正草案,最終未通過,改以明定電價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 1/2。)

第四十九條  三讀通過後條文第四十九條  原條文
第四十九條 I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II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III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IV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V  前項審議會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 I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II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III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IV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討論事項第四十五案:「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決議:依三黨團協商結果 不予審議,並通過決議如下:

為促進花東地區的交通安全及便捷,為帶動花東產業發展的重要關鍵,並持續提供花東地區居民一條更安全、便捷的道路,立法院決議交通部儘速推動花東快速公路之興建。

花東快速公路可行性評估於今年八月份完成期末報告,請交通部儘速完成審議程序,並積極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原住民部落諮商、建設計畫審議、公務預算籌編、工程設計、用地取得等作業,依法完成相關程序後,儘早發包施工,確保花東居民等通行安全。

前後期程以 12 年完工為限。

 

【討論事項第四十六案: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積極爭取離島經濟發展,金馬澎等三離島縣均以觀光財為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小三通即為渠等三離島縣之主要經濟命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因協商已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1 條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進行廣泛討論時,依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陳玉珍委員(國)、洪申翰委員(民)、李柏毅委員(民)分別發言完畢。

中國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積極爭取離島經濟發展,金馬澎等三離島縣均以觀光財為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小三通即為渠等三離島縣之主要經濟命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在維護我方安全,增進兩岸和平穩定發展,解除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民進黨黨團提出異議,進行記名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委員 107 位,贊成 59 位,反對 48 位,贊成者多數。

民進黨黨團提出重複表決:

重複表決結果:出席委員 108 位,贊成 60 位,反對 48 位,贊成者多數。

中國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 通過。

【討論事項第五十一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

本案因尚待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