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蔣萬安市長上一堂蔡瑞月的舞蹈課

邀請蔣萬安市長上一堂蔡瑞月的舞蹈課

蔡瑞月舞蹈社走過改名、政治警察長期監控、拆遷危機、燒毀重建等艱辛路程,在去年迎接七十週年(1953~2023年)的同時,蔡瑞月基金會也將目光投向下一個重要里程碑──規劃紀念舞蹈社創立一百週年的「百年蔡瑞月:舞蹈、土地、愛的傳承」三十年營運計畫。近一年來,基金會不斷積極與市府溝通,盼府方能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的立法精神,實踐「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前後向文化局及蔣萬安市長提交相關的計畫案與合約提案、召開協調會和記者會,然而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收到正向明確的回應。

欣見文化部於5月22日針對文資法第21條第4項再次作出補充函釋,明確闡述了文資法的精神,展現對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的尊重。

文化部函釋指出:「各管理機關(構)於辦理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活化再利用業務而適用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國有財產法或各級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等相關法規時,於該法規之容許下,得優先與上述之公、私法人簽訂契約,合作活化文化資產,以符合其『合作經營』之精神,例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辦理藝文服務採購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並援引文資法第21條第4項規定為正當性基礎,逕邀上述公、私法人簽訂契約。」

蔡瑞月基金會身為蔡瑞月舞作及相關文資之版權獨有團體、且數十年來承襲舞蹈家蔡瑞月之遺志與經營理念,完全符合文資法第21條第4項所指之「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

本基金會肯定文化部文資局函釋闡述了文資法的精神,並願意以限制性招標的模式與台北市平等議約,簽訂合作備忘錄,共同為保存活化蔡瑞月舞蹈社努力。在此,我們誠摯邀請蔣萬安市長來蔡瑞月舞蹈社走訪,親身體驗台灣現代舞文化的美感,上一堂蔡瑞月的舞蹈課,一同為「百年蔡瑞月」的永續經營揭開序幕。

文化部文資局第21條第4項補充說明公文截圖如下:

(文章轉載自:玫瑰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 Rose Historic Site-Tsai Jui-yueh Dance Research Institute 2024/5/29 臉書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