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會擴權亂象,2個訛傳的錯誤建議法律辨正

針對國會擴權亂象,2個訛傳的錯誤建議法律辨正

詹順貴

1、有人說反正民進黨執政,握有行政權,國會擴權法案,乃至錢坑法案縱使立院三讀通過,總統不要公告就好。

#事實是憲法第72條已明定#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除非行政院提覆議,但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針對行政院的覆議,只要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而非原本憲法第57條規定2/3維持原決議的門檻,以目前立法院生態,民進黨無法獲得過半數的票,行政院根本沒有提覆議的空間。

憲法既然已明訂「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這應該是義務而非權力(雖然有學說嚐試將之解釋為權力,而讓總統可不受拘束),固然實務上不時有超過10日才公布,但通常都是因為文書作業流程稍有遲延,並非故意不公布。

基於維護法治國精神,要對抗擴會濫權,應該開大門走大路,採用憲法訴訟或法律複決公投,而不應玩弄權力刻意遲遲不公布,使之無法生效。

2、許多人說只要由總統解散國會就可解套,事實是:

#總統可以解散國會的前題條件,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第3條第2項第3款等規定,#是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並通過時,才會產生總統國會解散權,而不是隨時存在。

#不能被誤導

#更不要中計

(文章轉載自:詹順貴 2024/5/24 臉書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