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第一奇冤:畢長樸的平反苦旅(二之二)
李禎祥
(原刊於2022/11/19)
1987年5月解嚴,上顎無齒、右眼視障的畢長樸,開始一連串的平反苦旅。照理,他的案情最為單純,不涉左右統獨,僅因擁護中華民國憲法的主張(且符合普世價值)而獲罪,並在完全無辜的情況下坐最久的牢,特別是其中七年是高強度勞改。還有不可思議的,從頭到尾沒有審判,全由行政處分堆疊的二十一年超長期冤獄(這是筆者目前所僅見)。因此他的平反最無爭議,也理應最為優先,照台灣話來講,這是「天公地道的代誌」。這是畢案第一大特色。
案情單純,爭取平反難如登天
然而事情發展大謬不然。這與該案第二大特色有關。話說國民黨對付異議份子的招數五花八門:能扣「叛亂」、「匪諜」帽子的,逕交軍法審判;不能扣的,則以各種行政手段,規避一切法律,達成迫害實效,這就產生許多以行政手段迫害的「非法的政治犯」(如畢長樸),有別於以法律手段迫害的「合法的政治犯」。這點非常重要,它是本案平反難如登天的關鍵。畢所受的重重打擊如下:
一、在追究真相方面:1987-1988年,畢先後向中國人權協會、行政院研考會、人事行政局、監察院函請調查真相。這些單位去函國防部,回覆是「因案卷時間久遠,逾保管年限,已無案可稽」。這是政治案件檔案開放之前,當局對這類問題的標準答案。但總政戰部同年函覆監察院的〈畢長樸管訓、感訓、考管時間表〉,各項細節,包括歷次行政命令的文號,卻寫得清清楚楚。
二、在申請賠償方面:1988年畢向立法院情願,要求國防部給予賠償、恢復榮譽、辦理退役,都被該部以各種說詞拒絕。
1999年,畢向士林地方法院(他因貧窮,住台北市延平北路八段,屬士林區)聲請冤獄賠償2299萬元。按,《冤獄賠償法》規定一日須賠償3000-5000元,畢取下限,與其7665日冤獄相乘而得此數,算是相當低調。但法官認為他不是以《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判決定罪(換句話說,他不是合法的政治犯),不適用冤獄賠償,2000年駁回聲請。2001年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賠覆會」)聲請覆議,卻因超過覆議時效8個月,2002年6月也被駁回聲請。
簡單來說,這些法官所認定的冤獄,是指「合法政治犯的非法羈押」;至於從頭到尾被非法羈押的非法政治犯,則不算冤獄。一般人邏輯再差,也不會秀逗至此,偏偏這是中華民國負責冤獄賠償的法官的邏輯。而他們所依據的,則是1995年公布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該條例和1998年公布的《補償條例》、2017年公布的《促轉條例》,都將「非法政治犯」排除在外,長達22年因循不變。轉型正義相關立法的粗率由此可見。
遇到恐龍,聲請冤賠連十六敗
士林地院和賠覆會這兩次判例,對畢打擊極大。接下來從2002到2005年,他至少向法院提起5次冤獄賠償,被法院駁回5次;向「賠覆會」7度聲請覆議,也被該會7度打回票(駁回、維持原決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提一次抗告,也各被駁回。連同前面2次,總共和6個司法機關交手16回合,全部失敗收場。這是筆者所見的部分,實際可能不止此數。關注白色恐怖冤獄賠償者,對他的名字應不陌生。
為何有這麼多交手紀錄?爬梳資料發現,他不只向士林地院,也向台北、高雄地院提起冤賠;有時也變更內容(例如將冤獄日期縮短)提出聲請。然而,士林地院和賠覆會的首度駁回之後,全案在法律上已經確定,之後所有聲請都是「於法無據」、「一事不得再審」,無法翻案。正因不斷駁回,才會不斷聲請,看似亂槍打鳥,實為溺水掙扎,最後慘遭沒頂。
問題是,何以一個單純至極的冤案,卻一毛錢都賠不到?這些法官縱使不知道聲請人是一個眼盲齒禿的七旬老翁,至少也看到他陳述的驚人冤情吧。他們僅因當事人逾期八月而未覆議,就將冤賠之路堵死;不知當事人為了爭取冤賠,已經等了三十幾年。他們謹守自己小小的程序正當性,罔顧超級冤獄一文不賠的實質不義性,讓我們看到「平庸的邪惡」的第三種走法。這種走法的結果,竟與總政治部第二次擬議殺害畢長樸的理由:「逃避冤獄賠償」遙相呼應,而且成功執行(只是沒有殺人),巧合得令人不寒而慄。
坐牢21年,僅補償4年6個月
其實,只要想救人,有的是辦法。這些法官即使程序上必須依法辦理,至少可以私下投書媒體,從輿論面伸援;或向立委反映,從修法上改善,而非坐視畢長樸在侏儸紀衙門跌跌撞撞,處處碰壁。別忘了,畢能出獄,就是靠綠指部一群軍官向上級陳情、積極救援。真照程序的話,他們只須把囚犯管好,而不是把囚犯弄出去。
在所有政府機關中,補償基金會是唯一對畢長樸提供實際幫助者。但畢與該會的交涉曠日廢時,最後(2006)才獲得25個基數(250萬元)的補償,相當於坐牢4年6個月;而坐牢時間與他相等的政治犯,都補償59個基數,等於打了4折(如果照冤獄賠償標準的話,更等於只賠償1/9到1/15)。
為何只有四折補償?根本原因還是程序問題(法條限制)。該會依《補償條例》設立,條例只針對「合法政治犯」而設,因此除非另開特例(如四六事件、海軍白色恐怖案等),原則不處理「非法政治犯」。畢長樸缺乏知名度,無人為其爭取,所以該會只就畢在金門和生教所(1956-1961)的坐牢時間來補償。這在形式上比較說得過去,其他都排除適用。
平反冤屈,兩次皆被排除在外
三、在平反冤屈方面:1998年通過的《補償條例》,規定補償基金會對於「受裁判者」得回復其名譽。回復名譽就是平反冤屈的動作。但所謂「受裁判者」是指「合法政治犯」,畢長樸這種「非法政治犯」不在其列;畢縱有萬千冤屈,也不得平反。
2018年5月促轉會成立,是畢長樸這輩子最後平反機會之所繫,當時他已油盡燈枯。接著8個月內,該會共撤銷4波合計5830人的「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這是當局第二次平反冤屈的動作。照理職訓、管訓都是保安處分,畢長樸最合列名,卻仍被排除在外。原因和補償基金會一樣,該會依《促轉條例》設立,條例明列「平復司法不法」,未明列「行政不法」,因此該會只處理「合法政治犯」,不處理「非法政治犯」。畢縱有萬千冤屈,也不得平反。
促轉會濟濟多士,也是白色恐怖轉型正義權責機構中,最具理念與熱忱者,卻仍受程序問題(法條限制)所困。筆者要強調的是,「未明列」不代表「不能做」,要做也不是只有修法一途。在2022年《任務總結報告》提出條例修正案之前,即可針對行政不法做出若干處置,啟動廣泛調查;對畢長樸哪怕派員慰問、甚至發布一則新聞稿都好。畢竟,行政不法在白色恐怖的重要性,不亞於該會其他調查案;也畢竟,很多受害者等不到官方「平復行政不法」的那一天。
2019年5月27日,就在促轉會公布第四波「撤銷有罪判決名單」的前三天,畢長樸與世長辭,享年92歲。其「高壽」背後是千錘百鍊的苦難,活得越久,受罪越多。他因貧窮,終身未婚。他被史學界忽略,目前所知唯一的口述史,是1987年作家夏瑞紅採訪他的文章,刊登於《國文天地》雜誌。更重要的是,他在轉型正義年代,用盡一切努力,仍喚不回公道,得不到平反。
台灣模式,能變出轉型不正義
促轉會雖被《促轉條例》的「立法闕漏」所限,畢竟是擘劃轉型正義工作者,很快發現問題,亟思解決方法。2022年,該會公布《任務總結報告》,分別在第三部專論「行政不法案件處置之研議」、第四部提出《促轉條例》全文修正案,增列平復行政不法部分;並促成同年該條例修正,將「平復行政不法」列入,成為該會任務成果的亮點之一。雖然真正平復還有得等,但對許多「畢長樸們」來說,總算見到天光。
促轉會的努力值得嘉許。因此以下對民主政府「應為而不為」的批判,對該會並不適用;但對其他轉型正義相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則是不能不檢討的弊病:
畢長樸的故事,是白色恐怖和轉型正義共同打造的完美悲劇。專制政府的「不應為而為」和民主政府的「應為而不為」密切結合,讓他受苦受難又不得翻身。更詭異的是,「應為而不為」的公務人員,都在程序處理上基本無誤,筆者也相信他們對畢沒有惡意,但「無誤無惡」卻和白色恐怖的大邪大惡,銜接得如此完美,宛如共犯結構,令人暈眩。
仔細觀察:民主政府「應為而不為」的機關,都謹守一個鐵則:「依法辦理」。然而專制政府「不應為而為」的機關,對不公不義的事情,也最常辯解「依法行政」。大家都依法來、依法去,依到最後,轉型正義什麼德國模式、南非模式都是空談。因為最「依法」的台灣公務人員,會把所有模式都轉成「台灣模式」,讓轉型正義七折八扣,甚至變質成「轉型不正義」。畢案就是典型例證。
畢案有太多需要檢討。筆者只舉一個重點:請將實質面的關切,永遠置於程序面之上。因為程序面的規範,是依據實質面的掌握;白色恐怖的實質面深不可測,不斷打破大家的想像,轉型正義的程序面特別需要靈活和快速調整。戒嚴年代,國民黨的政治迫害排山倒海,展現雷厲貫徹的決心。推動轉型正義,只要有這決心的十分之一,只要釐清迫害真相的十分之一,境界就會完全不同。這兩個目標離我們還很遠,有待加倍努力。
(文章轉載自:上報 2022/11/19 網站文章)
後記:此文發表後,筆者才發現陳進金教授曾於2015年採訪過畢長樸,並收錄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委託、薛化元教授主持的《解嚴前/後政治案件受難者口述歷史訪談計畫成果報告書》(下冊,2016),筆者管窺史料,竟不見陳教授的心血結晶,特此補充更正,並向陳教授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