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時代的台灣是不是殖民統治?
李筱峰
二戰結束,中華民國政府倉促接管台灣,在台灣設立了一個和中國其他各省不一樣的制度﹐叫做「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做為統治台灣的總機關。根據當時未經立法程序,從國防最高委員會交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頒訂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台灣省暫設行政長官公署隸屬行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依據法令綜理台灣全省政務。」第二條規定:「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於其職權範圍內,得發布署令,並得制定台灣省單行規章。」第三條規定:「行政長官對於在台灣省之中央各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僅此,足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不同於中國大陸各省省政府之委員合議制,而是一種經國民政府特別授權予以特殊化的行政首長專斷制。台灣行政長官不僅在台灣省境內享有極大的委任立法權,而且擁有行政、司法的絕對指揮監督權力;再加以陳儀又身兼台灣警備總司令,因此,集行政、立法、司法、軍事大權於一身,其權力較諸日本時代的軍人總督,有過之而無不及。好像日本時代的總督府的翻版﹐延續了類似日本時代的殖民體制。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台灣調查委員會的作業中,由中央訓練團主辦,於重慶成立「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翌(一九四五)年二月,蔣介石委員長向該訓練班致詞時,表示:「日人治台多年,成績甚佳,吾人接管之後的治績,若不能超過日人,甚或不及日人,皆為莫大之恥辱,不僅有違諸生來此學習之目的,而且對不起國家民族。」從這段談話,正可以窺見國民政府接管台灣的心態,是要取代日本人在台的「統治者」地位。而不是地方事務讓地方自己管理的自治精神。
這個集軍政大權於一體的「行政長官公署」,在號稱「光復」的台灣出現之後,使得原本滿懷期待的台灣菁英或一般民眾,大感訝異,因為這種體制,與日本時代的總督府,性質上並無二致。半山人士連震東當時就曾提出警告:這種制度將使台灣同胞產生「總督制復活」的錯覺,以為行政長官又是以「統治殖民地」的姿態出現。(詳見連震東,〈台灣人的政治理想和對作官的觀念〉,《台灣民聲報》第九、十期合刊,重慶,一九四五.十.七)果不其然,行政長官公署正式接管台灣後,許多台灣人便以「新總督府」來戲稱它。在這個所謂「新總督府」的大權總攬下,台灣的政治、經濟、社會的資源,便自然而然受到全面性有計畫的壟斷。上海《僑聲報》也這樣指出:「所有表現都使一般台灣人感到這不過是另一種殖民地制度的代替。」
學者陳翠蓮也明白指出,戰後的台灣是中國政府在台灣的「再殖民統治」(詳見陳翠蓮,〈戰後初期台灣人的祖國體驗與認同轉變〉)。戰後台灣人所面臨的處境,從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多面向的種種不平與歧視,正是這種「再殖民統治」使然。例如:
在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21名高層人員中﹐只有一名台省籍人士(他是教育處副處長宋斐如﹐而且﹐不幸在二二八事件中也被殺害了) ;在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316名中層人員中﹐台省籍人士只有17人﹐其餘299名都是中國人。於此可見﹐戰後中國人取代了日治時代日本人在台的統治地位。
再者,中國政府接管台灣後,雖然名義上給台灣人參政的機會,而實際上卻以「台灣沒有政治人才」為藉口,甚至以「台胞不解國語國文」為理由,把許多受過良好教育的台灣人排斥在中高級職位之外。
此外,同一個單位﹑同一個級職﹑同樣的工作﹐大陸人領的薪水﹐是台灣人的兩倍。他們美其名說是「偏遠地區」的「加薪」。日治時代也有這種差別待遇﹐但差別尚沒有這麼大。
這些差別待遇,完全吻合陳翠蓮所指出的「殖民者/被殖者=優越/低劣=高級/低俗」的模型,所以陳翠蓮明白指出「戰後中國政府對台灣人民所進行的再殖民統治,才是迫使台灣人從歡迎到反抗,從迎接祖國到認同轉變的主因」。所以二二八事件的暴發,正是對於「再殖民」的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