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負此責任:白崇禧與二二八的軍法審判
吳俊瑩
二二八事件,蔣介石令派的大軍登陸台灣進行武力鎮壓後,1947年3月12日蔣介石派國防部長白崇禧到台「宣慰」。3月17日白崇禧抵台後的發言,以及他所令頒的「國防部佈告宣字第一號」,一再強調「除煽動暴動之共產黨外,一律從寬免究」。實際上,白崇禧非但無法有效阻止濫捕,也做不到宣字第一號佈告的承諾。
3月18、23、25日,嘉義車站前三波公開處決的槍聲劃破天際——3月18日陳復志;3月23日盧鎰、蘇憲章、施珠文、林登科、黃水樹、吳溪水、陳陣、陳容貌、蔡金爝、陳庚辛、薛皆得十一人;3月25日陳澄波、潘木枝、柯麟、盧鈵欽四人。3月22日下午5點白崇禧前腳剛離開嘉義市,翌日隨即大規模公開槍決。嘉義槍決者中,潘木枝、柯麟、陳澄波還是代表市民前往水上機場跟軍方談判,希望降低衝突死傷的談判代表,結果竟「為市民而亡」(潘木枝遺書)。
比起宣慰不力、偏聽陳儀對事件的看法更可議者,白崇禧竟同意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以「司法手續緩慢」為由,擬對暴亂犯案內人犯「暫由軍法審判」。陳儀之所以會提出此請求,原因在於3月9日他宣布的戒嚴,係《戒嚴法》(1934年公布施行)中的「臨時戒嚴」。臨時戒嚴期間,依《戒嚴法》第14條「不得侵害地方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之職權」;刑事案件偵查後,「仍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陳儀正思突破《戒嚴法》的限制時,國防部長白崇禧蒞台「宣慰」,認為陳儀所請切合實際需要,「准如所請」。
白崇禧允許陳儀以軍法處置之事,在他返南京後才曝光。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把在事件中被捕的台北市參議員簡檉堉、黃火定及國民參政員林宗賢的卷判(卷證及擬判)逐級呈請核定,到參謀總長陳誠時,因陳認為照判核准恐有問題,1947年6月16日簽呈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簽呈內透露警備部此次呈核之案件,「係遵照本部部長蒞台時,所頒該省在戒嚴期內適用戒嚴法第九條之命令辦理」。這才讓白崇禧的違法命令曝光。
陳誠的簽呈,交蔣介石的幕僚國民政府參軍處軍務局研議時,軍務局明確指出「台灣並非接戰地域」,無法適用《戒嚴法》第9條有關接戰地域內,刑法上之內亂罪得由軍事機關自行審判之規定。軍務局認為簡檉堉等及其他台變重要嫌犯,應一併解送台灣高等法院訊辦,「以符法定程序」。軍務局長俞濟時、參軍長薛岳均同意應照此方式,並獲蔣同意。
但白崇禧不斷想翻盤,要求國民政府幫他善了陳誠掀開的醜事。1947年11月20日白崇禧簽呈蔣介石,認為案件如果移歸法院審理,不但曠日廢時,更重要的是,「推翻戒嚴期內全部軍法審判,影響所及,無論政府法令威信、地方人心視聽,將來秩序治安,莫不受損害」,還拉台灣省主席魏道明背書,希能免移法院,逕由軍法審判迅予結案。言下之意,法律威信得建立「將錯就錯」的欺騙之上。
白的簽呈交軍務局承辦,該局先請國民政府文官處政務局表示意見。政務局全然站在白崇禧的立場,幫忙解套。政務局提出二二八當時法院多已不能行使職權,可適用《戒嚴法》第10條,接戰地域與法院交通斷絕,案件得由軍事機關審判之。[1] 但《戒嚴法》第10條以「接戰地域」為適用前提,於是政務局再拉高二二八的變亂程度,謂台變雖非對外戰爭,但「暴民以武器聚眾為攻擊行動」,使軍警處於劣勢,「其事實似亦超過『警戒』之程度」。
1947年3月9日後的台灣,局面全在陳儀的掌握之下,而且逮捕相關人士也都是在此時間點之後,軍警何來劣勢?何來交通斷絕?反正就是扭曲,強為辯解,連當時的人也看不下去。
政務局的會簽意見回到軍務局後,交當初擬議認為軍法審判案件應依法交法院審理的何政涵處理。何政涵是國防部軍法局第三處處長兼國民政府軍務局高級軍法官。[2] 1947年12月2日,何政涵會整政務局意見提出的簽呈,將白崇禧「不敢負責」的心態,講得一清二楚:
政務局對於本案擬援用戒嚴法第十條,仍由軍法審判。惟戒嚴法第十條明文規定接戰地域內,無法院或與其管轄之法院交通斷絕時,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該地軍事機關審判之。查台灣既非接戰地域,又非無法院,或與法院斷絕交通之處,自無援用前項條文之餘地。
查本案係白部長到台時,令准由軍法審判,事後發現於法無據,始一再呈請國府核准,故此項錯誤責任,完全應由國防部擔負。國府如准備查,似無異於國府代負其責。
台灣警備部所判各案,最好由國防部令核准,將錯就錯,亦可了案。惟經再三商諸承辦單位,請以部令核准,不必呈送國府,而承辦單位簽請白部長,部長又未予同意,不願負此責任。致演成批駁不得,核准不可之疆〔僵〕化局勢。
茲擬:
一、 仍復飭前批,移送法院審判(此係合法指示,但事實上有困難,如原呈所述)。
二、 復飭姑准備查,免移法院審判(此項指示於法無據,嗣後發生法律上之責任問題,應由國府擔當)。
三、 不予批復,以期不了了之(台變早經平息,被告參政員林宗賢、參議員簡檉堉早經保釋,如不予追究,似亦可了案)
右列所擬,究以何者為當,或另有較好辦法。統乞核示
何政涵本職係國防部軍法局處長,應可知悉部內情況,他的觀察揭露了白崇禧三番兩次想要翻案的原因。白不願負責,在國府內部演成「批駁不得,核准不可」的狀況。
不知是在誰的運作下,1948年1月10日政務局出面召開會議,找來軍務局、國防部、司法行政部,試圖為白崇禧的違法命令解套。當日代表軍務局出席的是官也是何政涵,最終,軍務局還是順了政務局替白崇禧「開脫」的意見,拗不過,也就算了,不再堅持,配合演出。
1948年2月25日,白崇禧再簽呈蔣介石,指二二八的軍法案件如移司法機關更新審理,「則已執行之各案,必將發生重大糾紛,影響政府威信」,並謂此案已由政務局出面召集,得出「仍應以軍法程序審核,以維政府威信」會議結論。1948年3月19日參軍長薛岳向蔣提出一簡單簽呈,簽稿亦為何政涵所擬,因為認知到「此案政治性之成分甚重」,既然要給過,簽呈也就不講法律了,以免長官為難,轉強調此係魏道明一再函電請求白崇禧維持軍法審判,擬「姑准照白部長所擬辦法辦理,俾資結案」。最後,蔣介石批「可」結案,核准這樁違法亂紀之事。
何政涵的簽呈內容,讓我們對軍人敢作敢當的印象,大異其趣。稀釋個人責任的方法,不外乎把問題往上推,再以開會扭曲清楚不過的法律見解。國民政府明知白崇禧的「錯誤責任」,還是得替他背書擦屁股(「代負其責」),蔣介石也是。
其實,二二八多的是「法外處置」,但真要國民黨用法律做壞事時,都有相當的困難。這種剝奪《戒嚴法》有關非軍人不受軍法審判規定,四十年後再度上演。1987年國民黨政府通過《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作為解嚴的對價,還加了一個外掛——剝奪掉一萬多名政治犯在解嚴翌日起,向普通法院「依法上訴」的救濟管道。二二八與白色恐怖,何以被認為是連續性的國家暴力,其來有自。
[1] 《戒嚴法》第10條:「接戰地域內無法院,或與其管轄之法院交通斷絕時,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該地軍事機關審判之」。
[2] 何政涵(1906-?),浙江義烏人,1931年上海法政大學畢業,1943年起任軍事委員會辦公廳秘書、科長。1947年9月任國防部軍法處高級軍法官、國防部軍法局第三處處長。來台後任總統府第三局視察、中央特種刑事法庭首席檢察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並在軍法學校擔任教授。
(文章轉載自:臺灣與海洋亞洲部落格2022/03/23網站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