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資訊自主權保衛戰的第三戰役
黃文雄(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
2005年5月3日,行政院宣布自7月1日起,將實施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的計劃。換領新版身分證時,國民必須按捺指紋並錄存,以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拒捺指紋者將不發給國民身分證。換言之,政府等於將以就學、考試、申請福利以及其他諸多權利行使與公私生活不可或缺的身分證為槓桿,強制勒索國民按捺指紋,以達成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的目的。不但如此,該計劃所引用的法律根據(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卻又正是行政院2001年來在立法院一再提案要求刪修的對象。
當時是民進黨執政,謝長廷擔任行政院長。不但內政部的計劃有嚴重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問題,號稱人權立國的民進黨政府有這種政策上的自我矛盾,也不是立法院的立法怠惰所能完全解釋的。此外,更有7月1日即將開始實施的「明顯且立即」的危險。年初即進入警戒狀態的民間團體因此全面迅速展開反對的串連活動。5月13日(星期五)行政院跨部會人權保障活動小組開會,全體民間委員提案,要求行政院向大法官提出包括暫時處分的釋憲聲請,為召集人謝院長所拒絕。小組成員只好運用媒體,使這件事於週一成為報紙頭條。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也於週二表示反對。週三並有總統府國策顧問在報章為文,號召全民拒按指紋的公民不服從運動。
同月19日,民間籌組的反對強制全民按捺指紋聯盟成立,並於24日開闢另一戰線,到立法院施壓。30日賴清德委員等向大法官遞出釋憲聲請,6月10日大法官作成第五九九號解釋,公布我國司法史上第一次暫時處分,凍結了內政部的7月計畫。大法官隨之於6月26日及7月1日召開說明會,並於9月27日及28日開言詞辯論庭,28日宣布第六○三號解釋,宣布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違憲。
從5月到9月,本案的發展進程不過五個月。不論從社運、政治或司法的觀點而言,都堪稱迅速俐落,讓國際上諸多個人資料保護的運動者印象深刻,另眼相看。但是這短短五個月內其實有許多變化和轉折,而其背後的歷史脈絡也必須至少追溯到1998年:我國政府強制蒐集國民指紋並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的企圖,並非開始於2005年;而且1998年與2005年之間,人權組織也從未停止針對此一企圖的戰鬥。因此從人權與社會運動的觀點,有必要對本案的前兩場戰役,稍作回顧。
第一戰役:反對無所不包(包括指紋)的「國民智慧卡」
1998年春,蕭萬長內閣推動了一個叫做「國民身分健保合一智慧卡」(簡稱國民卡)的計劃,由以力霸集團為主的一個團隊得標,並進行議約。這件事受到資訊學者、人權組織、法律學界甚至醫界的強烈質疑。反對力量迅速集結,以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處,組成「反國民卡行動聯盟」,從3月起開始抗爭,到11月才把這個計劃擋下來。
這個計畫之所以引起疑懼,有幾個原因。
首先,這個計劃企圖蒐集於一卡(及其背後的電子資料庫)的國民個人資料,幾乎無所不包,遠非計劃名稱所說的國民身分及健保資料而已。蕭內閣卻含糊其辭、避重就輕且一再改口,以議約尚未或尚在進行中為藉口,不肯把涵蓋範圍說清楚。一直到有有心人將政府與力霸集團的秘密議約大綱透露給民間反對聯盟,其令人咋舌的蒐集範圍才公諸於世:戶政、健保、國民指紋、地政、警政(包括刑事記錄資料與全民指紋檔連線)、交通(包括駕照與違規記錄)、護照、稅政、信用、儲值、門禁、電子認證、費用支付……,乃至於「健保黑名單服務」(參見本文附錄秘密議約大綱),簡直令人怵目驚心。
第二,如此大規模蒐集國民個人資料,並建檔設庫,行政院居然將之視為單純的行政作業,逕行交由研考會下的一個小組推動執行,並由該小組逕行與力霸團隊議約,顯然認為無須國會立法授權。這許多個人資料,除了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少數項目,你可以在卡上看到(顯性處理)之外,其餘都「隱性化」,只有「不包括你這個持有人在內」的特定人士經由特定程序,使用讀卡機才能解讀。如此巨大的變化,政府竟然認為只是「格式」間題。天馬行空的引用戶籍法第七條〈「已辦戶籍登記區域,應製發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由內政部訂之。」〉以為根據。
除此之外,政府只引用了戶籍法第八條(和指紋有關,見後文討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未指明條文)等三部法令共四條條文,並對之作「彈性係數最大化」的解釋,可以說是目無法制。
這樣的一張卡,你卻依法必須隨身攜帶(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這究竟是為誰而攜帶?
第三,這樣龐大的國民個人資料庫,由行政院研考會的一個小組發包給力霸團隊,而其法源竟只是位階極低的「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不但如此,政府將只使用這張智慧晶片卡一半的記憶空間,其他一半,將交由力霸團隊作具體內容不明的電子商務使用。尤其令人憂懼的是,針對這麼龐大的系統,政府和力霸團隊雙方各自或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政府始終不願或無法講清楚,包括這個計畫究竟是BOT (建設—營運—轉移),還是BOO(建設—營運—擁有),因為力霸「免費」建立這個系統後,可以營運多久,政府官員同樣不肯說清楚。
第四,這麼一個統合電子政府和電子商務的龐大怪物,不能沒有事先全盤規劃的資訊安全標準和監測機制,否則被濫用、破解、遭到入侵怎麼辦?可是政府公布的規格需求書中,對於安全機制竟然「完全沒有規定」。甚至連如何要求都不知道,還需要和力霸團隊議約時協商,被資訊學者譏為「和建築商議定消防標準」沒有兩樣。規格書中的確要求做到「讀卡機認證」,只有被授權的政府工作人員才能讀取晶片資料。但這豈非等於兩千多萬張晶片卡代表的「兩千多萬個鎖,用同一支錀匙開啓」?至於將交給力霸團隊商務運用的另一半記憶體空間,「據說」將包括對外出租,這又將開啟多少危險的門戶,包括犯罪集團和潛在敵國從電子商務部門入侵電子政府部門的可能性?政府一再保證「百分之百安全」,反而更令人不寒而慄。
撇開國安與治安問題不談,從人權的角度而言,這個「國民身分健保智慧卡」計畫,對人民的資訊隱私與自主權是一個多麼巨大的威脅?隱私權所以重要,在於保護人民的自主性,而這又和民主有關:人民失去了自主性,民主不也就失去了意義?在一個民主國家,要「透明」的應該是政府,以利人民監督政府。這個計劃如果付諸實施,首先被「透明化」的反而將是人民。帶著那張國民卡,你在哪一天坐了哪路公車(或計程車,別忘了力霸曾喊出「一卡行天下」的口號),何時進出哪些大樓(國民卡具有門禁管制功能),花多少錢買哪些東西,打電話到哪個號碼說了幾分鐘……,政府都將一清二楚。不但如此,晶片卡不只有記憶的功能,還有計算、分析、綜合的能力。我國又有(某些國家在憲法中明文禁止的)身分證統一編號,政府將可輕易據以搜索綜合所蒐集的資料(data mining),建立「你是哪一類的人」(profiling)的個人檔案,分類控管各種「不乖」的人民。這麼多個人資料,對企業的行銷部門、廣告商和詐騙集團而言,又是多大的誘惑?而這麼一個史無前例的恐怖計畫,政府官員居然還宣稱可以拿到2000年世界資訊博覽會「獻寶」,搶個領先西方先進國家的「世界第一」!
從3月開始,反國民卡行動聯盟不斷地質疑反對這個《一九八四》式的計畫,後來連主流媒體的社論也加入了。聯盟取得政府與廠商的秘密議約大綱並上網公開後,更揭露了這個計畫無所不包的內容。政府在各方壓力和反對下,一再退卻;這也等於力霸集團的商機和利益逐步縮減(或至少是難以確定),雙方的議約終於在11月底破局。諷刺的是,這一年正好是世界人權宣言五十週年。
但是這場戰役並沒有因此結束。譬如身分證和健保卡是否還要合一?聯盟的態度很清楚:身分證上的國民資料是靜態的,而且歷次換發時所登錄的資料越來越少,本來就沒有用晶片卡「智慧化」的理由。健保卡登錄的資料是動態的,只要有明確的限制(例如有關某些可能侵犯隱私和其他權利的病歷內容),晶片卡化尚可接受。但有一個條件必須堅特:卡上不得存放照片,以免健保卡變成事實上(de facto)變相國民身分證(晶片化健保卡的記憶體空間就像一幢蓋好的房子,還有許多空房間,永遠有別人想進住的誘惑)。最後的妥協是健保卡放不放照片,由國民自行選擇決定。聯盟沒有想到的是政府的誠意和作為。台灣有一千八百多萬持卡人,政府卻只印製了二十萬份健保卡說明書。再加上台灣低落的人權意識、「代辦」文化的習慣,以及戶政人員的心態積習,絕大多數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選擇。結果當然就是今天只有少數人的健保卡上沒有照片的局面。筆者曾經在有許多高級知識分子在場的場合中進行調查,讀者不妨猜猜結果如何。這是反國民卡行動聯盟取得勝利後的一個挫敗。
蒐集人民指紋並建立資料庫,雖然只是這個龐大計畫的一環,但只有回顧這場戰役才容易明白,當現代資訊科技與國家機器的管控偏好以及商業利益結合時,對人民的資訊隱私與自主權,會產生多大的威脅。公民社會必須提高警覺,並培養抵抗的能力,才能在一埸一場的戰役裡免於被鯨吞蠶食。這是場戰爭,不能因為有單場戰役的勝利,就鬆懈下來。
第二戰役:修法刪除有關指紋的戶籍法第八條
反國民卡之戰後,聯盟並沒有休息,就改組為「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以下簡稱個資盟)。因為國民卡這個怪物雖然擋下來了,但政府仍極可能以化整為零的方式捲土重來。除了上述身分證與健保卡分開一事之外,個資盟的重點任務有三:第一是緊盯健保局,防止有害國民隱私權以及其他人權的個人資料被登錄在健保卡中;第二是推動漏洞頗多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第三是推動修法刪除有關指紋的戶籍法第八條。本節將集中於最後第三項重點的描述與討論。
1997年以前,戶籍法並沒有後來的第八條:「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身分證……(第一項)。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按捺指紋並錄存……(第二項)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捺指紋者,不予發給(第三項)。」該條文是在白曉燕等幾件血案後,才由朝野兩黨聯手於1996年提案並於1997年通過的。短短六行的修法/增訂理由的說明,頗能顯示我國國會的立法品質:
1.「指紋之用於確認當事人身分,保障當事人權益,如迷失民眾或無名屍體身分之確認等作用至為明確。」
2.「且建立全民指紋資料早為世界公認之重要內政建設,亦為先進國家之指標。」
3.「國民身分證錄存請領人之指紋,可結合現行警政指紋自動化作業,強化治安防範,保障社會安全。」
4.「目前全世界皆朝向以電腦化指紋作業達到身分辨識之趨勢發展,未來電子認證必將通用於各種人類生活當中,如電子交易、電子公文等。」
這四點都是行政部門在「第一戰役」之前即有的說詞,而且隱然有其策略思考。蒐集國民指紋建檔的真正目的本來是警政使用(第三點)與建立前述「國民卡」式的巨型資料庫(第四點)。但只有犯罪者才須錄存指紋是人民傳統的認知,所以以確認「迷失民眾或無名屍體」等為先鋒(第一點),然後搬出先進國家如何如何以鋪陳主要目的。不少先進國家確實有部分人民(如失智老人)自願錄存的指紋檔,只要故意不區分「部分自願」與「全體強制」,便可以有第二點那種模糊化的說法(筆者手頭即握有這類文件)。然而即使經歷九一一恐怖事件,布希總統主政的美國也仍然只敢強制外國人入境時按捺指紋與錄存,何來「先進國家之指標」、「早為世界公認之重要內政建設」?並未有強制全民指紋建檔的先進國家,又有哪一個建立了類似前節所述結合電子政府與電子商務的那種巨無霸型國民個人資料庫?這點如被戳破,便放棄指紋資料庫之警政使用,改推「迷失民眾與無名屍體」之類的次佳策略(2005年釋字第六○三號釋憲攻防戰,行政院便退而採取了這個策略,下文將有說明)。還有,解嚴後「戶警合一」早已改為「戶警分立」,如有正當需要,儘可另行立法,哪需要用戶籍法來越俎代庖並暗渡陳倉。不只行政部門忘記了動員戡亂時期已終止了多少年,立法部門居然也得了失憶症。
除了無視人權原則有志一同,在知識和資訊上,理應發揮制衡監督作用的立法部門,顯然也已被行政部門所綁架(這也解釋了上節所述第一戰役時,立法院的聲音為何極為薄弱)。立法如此粗糙,寫出來的戶籍法第八條自然也是問題重重。
打完1998年的反國民卡之戰後,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判斷,國民卡計畫失敗後,政府極可能改採化整為零的策略。若然,有「依法行政」的藉口,以及國民身分證十數年來未更新的事實可用的戶籍法第八條,將被視為第一個突破點,以強制全民錄存指紋並建檔。1999年,從政府、廠商和立法委員傳來的訊息都指向這個方向;2000年政黨首次輪替,常務官僚對新上任的政務官說服的動作,也指向同一方向。個資盟開始拜訪新內政部長張博雅。將會談所得到的曖昧回應和張部長的公開談話相對照,更可以看出,常務官僚已經說服了張部長。
既然如此,聯盟開始轉向行政院長展開遊說。內閣主管內政法務的政務委員許志雄(兼蒙藏委員會主委)和他的左右手汪平雲(時任簡任秘書,後為參事、委員)本來就反對國民按捺、錄存指紋,遑論建檔。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民間成員也一樣反對。但聚集在「依法行政」及「國民身分證十數年來未更新」這兩面旗幟下的,卻是一股更大的反對修法的力量,包括內政部、法務部、絕大多數立委、部份監委、台北市和廠商。2001年7月,行政院終於鼓足勇氣,邀集內政部、法務部、主計處、北高兩市等相關機構,並邀請總統府人權小組及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開會。會議結論認為「請領身分證應按捺指紋作業不宜貿然實施」、「惟因本捺指紋作業尚涉及戶籍法第八條之規定,若不實施,則必須請內政部及時進行修法。」修法一事才終於上路。
我們不妨看看行政院的修法理由,以與上引1997年增訂戶籍法第八條時的立法說明相對照:
1.今日犯罪型態已逐漸轉變為智慧型,犯罪現埸留下可資辨識指紋之情況已大幅減少,以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來便利偵查犯罪,達成預防犯罪的目的,預期成效令人存疑。
2.為了偵查少數刑事案件或辨識少數無名屍體、路倒病人等身分之便利,強制國民在領取國民身分證時都要捺印指紋,目的與手段似乎不成比例。
3.指紋為個人資訊及隱私事項,受到憲法第二十二條之保障。如以國民均有可能犯罪而蒐集所有潛在犯罪嫌疑人之指紋資料為目的,強制民眾捺印指紋,對於個人尊嚴及權利均有構成傷害之虞。
4.以當前社會生活所必需之國民身分證作為強制民眾接受捺印指紋要求之手段,合理性堪疑。
5.目前世界上僅有零星幾個國家要求全民捺印指紋,一般重視人權之先進國家均無此類規定。我國若實施捺印指紋,恐引起國際上對我人權水準之負面評價。
6.確認失智民眾、路倒病人等之身分辨識,除建立身分不明檔案(特徵、照片),提供比對之外,亦可考量運用其他先進科技辨識身分。
兩相對照,讀者應該不難自行判斷何者較合人權保障以及憲政層次上的必要原則與比例原則。可是經歷兩個內閣(游錫堃、謝長廷)、三任內政部長(張博雅、余政憲、蘇嘉全),該修正案數次送到立法院,都失敗了。2001年被朝野立委一致決議不予修正。2005年則是「另訂期處理」。這段期間,內政部陽奉陰違,繼續鼓吹、籌備全民指紋建檔作業,並暗中進行反對修法遊說。雖然身為內閣資深成員,法務部長陳定南遲至2005年4月行政院再次將修正案送到立法院後,還公開主張指紋之外,DNA與牙齒也應建立資料,甚至主張應將指紋植入國民身分證與護照。因為胡亂援引「國際趨勢」(例如聲稱加拿大人民申請社會保險卡,與澳洲人民申請信用卡,都必須按捺十指指紋),為人權運動工作者揭穿,加、澳駐台辦事處還去函指正,才結束這場鬧劇。國會多數立法委員態度如此,行政院又團隊不成團隊,情勢極為險惡。2005年1月,謝長廷上台,蘇嘉全任內政部長。各種跡象顯示,蘇部長也已被常務官僚所說服。謝院長的態度也極為曖昧。情勢險惡,個資盟及其他關心人權人士不得不亮起紅燈,進入緊急狀態:經歷四年的第二戰役,看來極可能步上窮途末路。
第三戰役:五九九與六○三號釋憲之戰
2005年4月初起,情況變得相當混亂。一方面行政院再度把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送到立法院,另一方面又放出如果修法不成,即將於7月1日開始換發國民身分證,同時實施該條蒐集全民指紋建檔的消息。就所占媒體版面而言,後者遠遠超過前者(尤以《自由時報》為最)。消息來源自然是內政部。除了計劃內容之外,還包括「國際趨勢的解析」絕大多數立委本來就贊成指紋蒐集與建檔,哪會看不出行政院的動向,紛紛發言支持指紋建檔,反對修法。內閣中雖有閣員支特,法規委員會也指出許多法律問題,但謝院長顯然已有定見。5月3日,行政院正式宣布7月1日起將開始換發國民身分證,並要求國民同時按捺指紋並錄存。第三戰役開打了。民間的反對團體和個人也從文字論戰轉向行動。由於已有之前兩場戰役打下的底子,動員相當迅速。
局勢極端不利,組織和策略都必須有相應的設計。
首先是以已有五十六個成員組織的國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為基礎,開始籌組更大的拒按指紋聯盟。
其次,針對內政部已有以及可預見即將擴大的媒體攻勢,必須有足以扭轉劣勢的因應。碰巧行政院人權保障小組將於5月13日開會,召集人是謝院長,十三位民間委員裡有前兩場戰役的參與者(劉靜怡、蔡宗珍、黄文雄),其餘也都是進步人士。可行的行動方式是在會議上臨時提案,一方面作最後的說服,另一方面如果說服不成,也可藉機製造事件與新聞。由於筆者當時所戴的幾頂帽子之一是總統府國策顧間,有可用之處,因此由筆者起草,全體民間委員連署。提案書於陳述事實法理、剖析政治利害(一場公民不服從的拒按指紋運動即將到來)之外,提出了我們的建議:戶籍法第八條是行政院2001年以來多次要求立法院修正的法律;修法既然遭遇困難,而內政部的計劃又即將於7月1日開始實施,行政院最合理、最合乎原則的作法,是向大法官聲請包括暫時處分的釋憲。筆者並當場表示,個人將拒絕按捺指紋,並有打行政訴訟的準備。
如我們所料,謝院長拒絕聲請釋憲,所舉的理由令人難以理解,例如會傷害政黨「和解共生」或「不合行政程序」之類。筆者因此照原來設計,會後就開始聯絡幾位資深記者。開會那天是星期五,週一有一家報紙登載於頭版頭條,次日各報跟進,大幅報導。由呂秀蓮副總統召集的總统府人權諮詢小組也公開表示反對指紋建檔。週三筆者並在報上撰文,號召展開全民拒按指紋的公民不服從運動。為了打鐵趁熱,民間也同時展開連署。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本來已有五十六個成員團體,連署相當順利。次日,「反對強制全民按捺指紋聯盟」正式成立,連署團體接近一百個,而且和往常連署活動相比,有其特色,例如兩大人權組織台權會與中國人權協會並列;三大法律人組織(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和台灣法學會)都是成員;北社、中社、南社也相繼連署。個人表示願意加入拒按指紋運動的也不少,包括人權無任所大使、中央研究院和大學的學術菁英以及藝文界人士。
這波密集的攻勢,除了平衡內政部的官方媒體優勢之外,還有幾個目的。其一是凸顯行政院自相矛盾的尷尬處境,其二是挑動民進黨派系競爭的可能,其三是希望可以鬆動藍營的鐵板一塊。無論如何,5月20日(週四),行政院秘書長李應元就傳遞了可以由民進黨團聲請釋憲的消息。24日聯盟到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抗議國會修法怠惰,要求立委聲請釋憲時,李昆澤、高志鵬和管碧玲等三位立委都到現場表示支持(國民黨的高思博和吳志揚本來答應到場,但最後缺席)。
聯盟本來就有兩個主要策略,一個是要求行政院或國會聲請釋憲,另一個則是發動拒按指紋的公民不服從運動。前者雖然成本較低,但機率不大,沒想到竟然有了成果。後者雖成本較高,卻有推動一場公民不服從之民主操演的誘惑。為了後者,本來已在籌組律師團和工作隊,聯盟決定繼續進行。原因有二。第一,民進黨團只有三位立法委員有法律人的背景:蔡英文、高志鵬和吳秉叡,其中吳贊成指紋建檔。聯盟的律師團人才濟濟,除了顧立雄和李念祖和二線律師外,還有不少法律學者如劉靜怡、顏厥安和蔡宗珍等,足夠提供兩面作戰的支援。第二,雖然行政院也轉而對聲請釋憲「樂觀其成」,但政治多變,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準備仍必須繼續。以維特對政府的壓力,並進行公民教育(後詳)。
由幹事長賴清德主持,民進黨團於5月26日開始䆁憲聲請連署,很快就找到八十五人,超過三分之一立委席次(很不幸地,國民黨沒有人願意參與)。律師團除了賴委員辦公室的林珮菁律師外,全部由聯盟支援。有律師資格的高志鵬是當然的聲請人代表。為了加強陣容,聯盟又特别邀請蔡英文委員擔任共同代表。包括暫時處分的釋憲聲請於30日遞出。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狀況:雖然名義上是按照法規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提出聲請,聲請者其實是民進黨團,與之在憲法法庭對抗的卻是同一政黨的行政院。
6月10日,大法官很快地做成第五九九號解釋:對戶籍法第八條的適用和內政部的7月計劃,做出凍結六個月的暫時處分。這是我國司法史上第一次由憲法法庭發布的暫時處分,意義重大。這一處分雖然是針對行政院而發,影響卻及於一千八百六十萬位即將被強制捺、錄指紋的國民,使其在六個月內可以受到保護,免於受到可能的人權侵犯,成為這個防止人權侵犯於未然之機制的運用首例。不但如此,大法官還對戶籍法第八條提出了四個尖銳的問題,對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質疑之情,可說呼之欲出。而六個月的期限,表示法律釋憲的部分不會拖延太久,也是另一個好消息。
6月30日及7月1日,大法官又召開了兩天的說明會。不同於以往只限於專家學者,這次民間組織也受到邀請,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中國人權協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法官協會和檢察官協會。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和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也獲得邀請,由蘇友誠律師和筆者分别代表。兩位聲請人代表也在受邀之列。這是一場非常具有審議民主意義的說明會,很多不同的觀點和資訊並列紛陳,並接受大法官的詢問,戳破不少法務部所散發的誤導資訊。例如調查局代表指出,美國的研究證明指紋可以偽造,自1999年已有數十起被質疑為偽造的案例,執法人員已漸漸瞭解指紋採證可能經不起挑戰;至於指紋資料會不會被入侵複製,資訊專家都認為絕對可以,唯一防止之道是不設指紋資料庫。又例如筆者提出資料指出,根據美國研究,「自動化」的指紋鑑識有3%的錯誤率。即使只以1%換算,我國會被誤判的也有二十萬人。可惜篇幅有限無法詳述。
在說明會和9月大法官召開辯論庭之間,雖然䆁憲情況漸趨樂觀,為了保險,也為了公民教育,民間聯盟的另一策略──拒按指紋的公民不服從運動──的籌備工作仍然持續進行。除了在台大法學院舉辦「邁向公民不服從」研討會之外,也展開行政訴訟的準備。戶籍法第八條只說年滿十四歲國民必須「請領」並錄存指紋,並沒有規定「換領」、「補領」的國民是否也要捺錄。自然也沒說自1959年起,已錄存過並且其被當作潛在犯罪者而其指紋被移交警政署的九百二十四萬名役男,是否也必須「補捺」。不但如此,政府也沒有法律根據可以註銷國民的身分證或處罰拒捺的國民;行政院自己的法規委員會就有這樣的法律意見。聯盟撰寫了《拒按指紋DIY》(作者是不幸於2007年英年早逝的汪平雲。現在終於可以公布),為有意拒按指紋並參與行政訴訟的民眾說明作法並分析得失與風險。因為內政部宣布的舊身分證失效日期是次年(2006年)9月底,時間頗長(如果想退出,那時再「投降」也還不晚),加上又有聯盟律師團和工作隊的協助,成本風險不高。上述幾類公民表示有興趣的人遠比想像中多。聯盟也將這個「飽和訴訟」(讓行政法院擠滿案子)計劃的消息發布出去。
上述計劃與行動之外,2000年以來,聯盟和許多個人盟友當然也和內政部展開論述之戰,2005年5月後尤其激烈。内政部本來主打司法治安角度,後來逐漸退卻,已經退而主打全民指紋建檔之目的只為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路失智者以及無名屍體等等。而一度聲音高昂的「國際趨勢」,也因為沒有做好功課,漏洞百出自曝其短。本文無法一一詳述,只希望將來能有人把雙方辯駁的文件蒐集起來,和前述釋憲說明會以及後來9月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資料,一併彙集成冊,作為政府官員的殷鑑與社運史的教材。
2005年9月27、28兩日,大法官召開言詞辯論庭。聲請人以蔡英文和高志鵬、行政院以簡太郎與劉文仕為代表。聲請人的代理人是劉靜怡、李念祖和顧立雄三位;行政院方面是許文彬、尤英夫和蔡庭榕。大法官指定三位鑑定人:黄昭元、李建良和徐正戎,另有聲請人推薦的顏厥安和行政院推薦的孟憲輝。本文無法詳述雙方辯駁內容,只能提供或有側寫作用的一點:黄、李、徐三位鑑定人及顏厥安教授一致認為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違憲,竟招來行政院代表劉文仕為憲法法院的辯論所難容(後來也不得不寫信道歉)的言辭攻擊。即使如此,聽說最後大法官投票表決時,認為違憲的人數只以驚險的極少票數「勝出」。其中意涵,讀者(尤其是從事或關心社運的讀者)不妨自行思索來判斷。
人民資訊自主權保衛戰的第三戰就這樣結束了。9月28日大法官公布釋字六○三號解釋文: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意旨均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但是,這會是最後一場戰役嗎?
附錄:1998年國民卡計畫議約大綱
說明:這是行政院和以力霸集團為主的「中華國民卡經營團隊」1998年進行議約時的秘密大綱原件,值得保存流傳,作為不願被「透明化」的國民的永久警惕。並借此機會感謝提供此一文件的匿名人士。
國民身份健保合一智慧卡(簡稱國民卡)議約大綱
1998.8. 31修訂版
議約内容 | 議約時程 |
啓始會議 | 8/28 (Day 1) |
確定下列事項: 1.基本工作項目 2.約定工作項目 3.政府應辦事項 4.收費對象、收費標準、支付方法、支付流程 5.儲值應用項目 | 8/28-9/16(D 1-20) |
確定契約大綱 | |
第一次查核點:應完成工作項目(包括基本 及約定工作項目)、收費方案、政府應辦事 項及契約大綱 | 87/9/16 (Day 20) |
議約内容 | 議約時程 |
依契約大綱之章節分組討論並草擬條文 | 9/17-9/28 (D 21-32) |
1.基本工作項目(國民卡)之雙方基本權義 | |
1.戶政:國民身份證發換補卡服務 | |
1.1.1國民卡首次發卡 | |
1.1.2首次發卡期後之後續事宜 | |
1.1.2.1補發卡(遺失、毀損、誤報等) | |
1.1.2.2年齡滿14歲之換卡 | |
1.1.2.3新生兒發卡 | |
1.1.2.4顯性資料更改之換卡 | |
1.1.2.5隱性資料更新 | |
1.1.2.6PIN Code更新 | |
1.1.2.7個人私鑰更新 | |
1.2健保:健保卡發換補卡服務 | |
1.2.1醫療院所讀卡機之安裝與維護 | |
1.2.2啟始健保卡/憑證更新 | |
1.2.3就診簽章作業 | |
1.3指紋影像之搜集與建檔服務 | |
1.3.1指紋蒐集電腦軟硬體設備提供 | |
1.3.2國際標準指紋影像檔(左右三面十指 紋、左右二枚平面印拇指紋、左右二面平面 四指紋)建檔服務 | |
議約内容 | 議約時程 |
1.3.3左右平面印拇指紋之特徵檔服務 | |
1.3.4指紋影像備份卡檔 | |
1.4自然人認證服務 | |
1.4.1電子認證服務 | |
1.4.2電子目錄服務 | |
1.4.3公信第三者服務(電子文件服務) | |
1.4.3.1時戳服務 | |
1.4.3.2存證服務 | |
1.4.4認證之法律效力 | |
2.約定工作項目之雙方基本權義 | |
2.1健保應用業務 | |
2.1.1健保申報及勾稽資料處理服務 | |
2.1.2健保卡黑名單查詢服務 | |
2.1.3讀卡機及軟硬體之安裝與維護服務 | |
2.1.4代辦承保業務服務 | |
2.1.5代辦保費稽催業務服務 | |
2.1.6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代發卡業務服務 | |
2.1.7外勞卡代發卡業務服務 | |
2.2電子化政府 | |
2.2.1護照申請服務 | |
議約内容 | 議約時程 |
2.2.2戶政電子化服務 | |
2.2.3地政電子化服務 | |
2.2.4監理稅捐、證照、規費及交通違規罰鍰 之收繳 | |
2.2.5網路報稅、繳稅(如綜合所得稅、房屋 税、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營利所得稅等) 2.2.6停車費繳款服務(停車費、過時停車費 等) | |
2.2.7刑事記錄資料及全民指紋檔連線 | |
2.2.8跨單位整合服務(單一窗口) | |
2.2.9其他相關機關資訊整合(戶政、健保、 駕照等資料更新、異動連線服務如死亡、停 用通緝通告等) | |
2.2.10電子工商登記服務(申請、異動等) | |
2.3公私法人、事業、機構、團體之認證服務 (包括憑證服務、目錄服務及公信第三者服 務〔如電子公文服務〕) | |
2.3.1政府機構之認證服務 | |
2.3.2營利事業(包括公營事業)之認證服務 | |
2.3.3醫療機構之認證服務 | |
2.3.4教育團體之認證服務 | |
2.3.5人民團體之認證服務 | |
2.3.6其他機關團體之認證服務 | |
議約内容 | 議約時程 |
2.3.7電子郵局之認證服務 | |
2.3.8公信第三者服務(電子文件服務) | |
2.3.8.1時戳服務 | |
2.3.8.2存證服務 | |
2.4個人駕照 | |
2.4.1個人駕照資料/晶片記憶體應用 | |
2.4.2換、補卡(遺失、毀損、誤報等) | |
2.4.3更新資料 | |
2.4.4公共電話及高速公路通行費等儲值應用 項目之收單業務 | |
2.4.5讀卡機與監理系統連線服務等(如開立 交通違規記錄、罰單處理與駕照註銷等) | |
2.5衍生卡(門禁) | |
2.5.1門禁功能業務 | |
2.5.2教育團體之應用功能卡 | |
2.5.3其他IC應用功能卡 | |
2.6軍人身份、眷補、健保、後備軍人之整合 業務 | |
2.6.1提供國民卡晶片記憶體空間出租業務 | |
2.6.2門禁系統業務 | |
2.7照相業務 | |
議約内容 | 議約時程 |
2.8信用卡業務 | |
2.9指紋檔案轉檔相關服務 | |
2.9.1十指紋影像檔轉特徵檔業務 | |
2.9.2指紋檔案之比對軟硬體 | |
2.10電子商務 | |
2.10.1政府相關費用收付業務 | |
2.10.2健保相關費用收付業務 | |
2.10.3經營網路保險經紀人業務 | |
2.10.4電子帳單處理業務(電子發片等) | |
2.10.5提供電子郵件信箱(e-mail box) | |
2.11儲值卡應用業務 | |
2.11.1儲值卡應用範圖(政府規費及商務應 用) | |
2.11.2儲值卡規格訂定、加值及使用方式 | |
2.11.3儲值卡收單行業務 | |
2.11.4儲值卡清算作業業務 | |
2.11.5儲值卡其他相關業務 | |
2.12提供與國民卡特定讀寫相容之SAM模組 以及讀卡機之驗證服務 | |
2.13公元2000年資訊博覽會發行紀念卡業務 | |
2.14獨居老人之居家照顧 | |
議約内容 | 議約時程 |
2.15其他法令許可項目 | |
第二次查核點:應完成1.基本工作項目權責; 2.約定工作項目權責之契約條文初稿 | 87/9/28(Day 32) |
3.國民卡建置期應辦事項 | 9/26-10/6(D33-40) |
3.1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建置 | |
3.2發卡作業之規劃 | |
3.3製卡管理作業 | |
3.4卡片需求、使用年限及更新 | |
3.5指紋作業 | |
3.6電子簽章及認證機制(資訊安全機制) | |
3.7其他 | |
4.國民卡發卡期應辦事項 | |
4.1試辦期之應辦事項 | 10/7-10/14 (D41-48) |
4.1.1資訊安全機制 | |
4.1.2對政府人員之訓練 | |
4.2戶所上線作業 | |
4.3專案交付項目 | |
4.4收費對象、標準、支付方法、流程及儲值 應用項目 | |
議約内容 | 議約時程 |
5.國民卡營運期之權責 | 10/15-10/19 (D49-53) |
5.1營運條件 | |
5.1.1資訊安全 | |
5.1.2系統品質 | |
5.1.3服務水準 | |
5.2工作項目之收費標準 | |
5.3工作項目之變更與處理 | |
5.4政府人員之訓練 | |
5.5專案交付項目之管理 | |
第三次查核點:應完成國民卡專案全部(建 置、發卡、營運)之契約條文初稿。應完成 法務組(如下所述)之契約條文初稿。 | 87/10/19 (Day 53) |
6.法務組 | 9/17-10/19 (D21-53) |
6.1總則 | 與一至五組同時進行 |
6.1.1名詞定義 | |
6.1.2契約期間 | |
6.13主管機關 | |
6.1.4其他 | |
6.2財務條款/履約保證 | |
6.3政府應辦事項 | |
議約内容 | 議約時程 |
6.3.1稅捐獎勵 | |
6.3.1.1VAT | |
6.3.1.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
6.3.1.3其他優惠 | |
6.3.2證照核准 | |
6.3.3政府機關之配合 | |
6.3.4法令修改及制訂 | |
6.3.5其他事項 | |
6.4智慧財產權 | |
6.5不可抗力及除外事項 | |
就分組之契約條文初稿彙集成契約全文 | 10/20-10/26 (D54-60) |
契約條文一讀 | 10/27-11/06 (D61-71) |
契約條文二讀 | 11/09-11/16 (D74-81) |
契約條文三讀 | 11/17-11/20 (D82-85) |
議約成功 | 87/11/15(Day 90) |
本文原刊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著,《大法官,給個說法!2:人與制度的戰爭》(台北市:新學林,2009),頁229-254。
(文章轉載自:臺灣與海洋亞洲部落格2022/04/13 網站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