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比直接民權更具有審議功能嗎?
賴中強
某些學院派或社運觀點,對罷免或公投此等直接民權持保留的看法。我可以理解,2018年公投創傷記憶猶新,而整體台灣人在社會議題上的保守性格(例如廢死),也是有實證基礎,理論上,直接民權未必(甚或通常不會)比國會審議更進步。但是,此刻真實的問題是:除去罷免或公投此等對決式直接民權,面對傅崐萁與黃國昌結盟控制的國會,台灣民主體制有其他更好解決政治僵局、遏止國會濫權、阻止傅黃體制癱瘓國家的方法嗎?
期待大法官從婚姻平權、死刑、罷免規範、年改、中央地方財政劃分到預算審議,「扛起一切」定紛止爭功能,這對於瀕臨癱瘓、因憲法訴訟法爭議而「內院著火」的憲法法庭,是否太過沉重?
經民連理事會雖然提出「覆議、倒閣、暫緩副署法案」的三合一組合拳,我也依然寄希望於「賴卓體制」。但請記住,這一招,一年內,只可用一次(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我同意,民主不只是數人頭,共同體的民主需要審議、需要對話。一年前的我,會不假思索地說「國會比直接民權更具有審議功能」,但看到過去一年來,國會合議制民主秩序被傅崐萁與黃國昌摧毀殆盡,我對這個命題的信心也動搖了。罷免,從提議書連同罷免理由(五千字以內)提出,經查對、連署、再查對、被罷免人提出一萬字以內答辯書、宣告罷免成立、罷免投票公告,辯論會,最後投票,也有近半年的時間,讓雙方就明確議題(應否罷免解職)進行正反論辯討論。試問:在傅黃體制下,現在的立法院可存有正反意見討論的空間?不用奢談「國會少數黨意見可否被討論」,即便連「國會多數黨意見可在完成立法前被檢驗」這樣的民主低標,也被傅黃體制(父皇體制)的「委員會全案保留」、「過水式協商進化到不必協商」、「院會三分鐘後停止討論進化到所有預算審查提案表決前完全不討論」、加上「表決前一刻送達的熱騰騰影印紙再修正動議」慛殘到蕩然無存。
一年前,我還是審議式民主的信仰者,即便面對公民投票直接民主,也企圖在公投制度引入審議民主與協商機制(參見第二十一號公民政綱:強化公民審議,全盤修正公民投票法)。此刻,我必須沉痛地說:台灣的現實政治,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支撐我去相信「未來一年的立法院、傅黃體制下的立法院,會比直接民權更具有審議功能」
罷免吧!
唯有推動罷免,才能挽救台灣的代議民主!
(照片取自自由時報,記者李文馨拍攝)
(文章轉載自:賴中強 2025/1/28 臉書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