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老師可否為罷免提議人?

軍人及老師可否為罷免提議人?

經濟民主連合

〈花東究責會〉民眾提出之問題,答覆如下:
一、 現役軍人(包括自願役或義務役)及替代役現役役男,依照選罷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不可為第一階段的罷免提議人。第二階段連署則不限制。
二、 私立學校教師不是公務員,可以為第一階段的罷免提議人。
三、 公立學校教師未兼任行政職者,根據釋字第308號解釋,不是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可以為第一階段的罷免提議人。
四、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者(校長、主任、組長等),是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不可為第一階段的罷免提議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7 條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文章轉載自:經濟民主連合 2025/1/28 臉書文章